關于第11761462號"樓外樓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21412號
申請人:杭州樓外樓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龍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吉賽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古墩路656號紫金港商務大廈909室
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6日對第11761462號 “樓外樓及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引證的第769489號 “樓外樓“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相關市場和公眾中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并長期處于馳名狀態(tài)。2013年申請人使用在"餐館;備辦宴席;雞尾酒會“ 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已達到馳名程度的引證商標構成關聯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共處于杭州市西湖區(qū),對申請人知名度應屬知曉,在此情況下仍注冊爭議商標,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申請人商標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
引證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許可使用情況;
2、
申請人 "樓外樓” 商標的最早及持續(xù)長期使用的照片;
3、
2010-2012年檢報告;
4、
行業(yè)排名;
5、
相關書籍記載、媒體報道;
6、
申請人獲得榮譽證明;
7、
廣告宣傳合同、照片及發(fā)票;
8、
"樓外樓”商標馳名批復及與申請人相關的裁定書;
9、
2009-2011審計報告、納稅證明、部分銷售合同發(fā)票;
10、
"樓外樓”在瓷器等餐具上的實際使用情況;
11、
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11月19日申請注冊,并于2014年05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筷子等商品上。
2.
申請人引證商標在1993年08月 02日申請注冊,并于1997年10月 0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餐館等服務上,經續(xù)展,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在【2018】《關于第8072456號 “樓外樓“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該商標在餐館服務上予以保護。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證據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二、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
關于焦點間題一。根據查明的事實,引證商標于2018年07月 27日在無效宣告案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予以保護。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樓外樓”商標在餐館服務上已經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廣告宣傳,在行業(yè)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 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餐館”服務上已為中國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主要認讀部分文字“樓外樓”與引證商標"樓外樓“文字構成、呼叫完全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筷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使用的餐館服務在消費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關聯,加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地,其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知名度情況應屬知曉。爭議商標的注冊難謂正當,極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引證商標及申請人相聯系,從而致使申請人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經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二。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的規(guī)定,是對在類似商品上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條款。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多為使用在餐館服務上的宣傳使用證據,或證據形成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在筷子等商品上使用與“樓外樓”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亞晶
劉盈盈
李愷
2019年09月17日、
附、第11761462號“樓外樓”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