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17913號“巨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巨化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龍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桂林市桂器機床電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寧波華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巨化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桂林市桂器機床電器有限公司經我局 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標公告》第24417913號“巨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査,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巨化”指定使用在第7類“泵(機器);閥(機器部件); 壓縮機(機器);電焊設備;氣體液化設備;冷凝塔;起重機”商品上。異議 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521098號“巨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類“氟;工業(yè) 用化學品;肥料;防火制劑”等。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其主要產品2014年至 2016年度財務報告,異議人產品在我國各大城市電視媒體、網絡媒體及期刊、報紙等媒體上對異議人及其產品的宣傳報道,異議人所獲榮譽獎項等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是全國特大型氟化工先進制造業(yè)基地之一,是國家循環(huán)經濟試點單位,首批“兩化融合”體系貫標試點單位,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yè),化工主業(yè)涵蓋氟化工、氯堿化工石化材料、電子化學材料、精細化工等,其注冊并使用在“氟;工業(yè)用化學品”商品上的第5521098號“巨化”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被異議商標“巨化”與異議人商標文字相同,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復制和摹仿,被異議商標如予注冊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 24417913號“巨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4月16日